在北京注冊合伙公司有什么要求?
根據《公司法》來說:要有二個以上的合伙人,合伙人為自然人的,應當具有徹底民事行為能力。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建立;但是,法令另有規則的除外。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一般合伙人。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,能夠建立為特別的一般合伙企業。
合伙協議書需列出事項:
⑴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①合伙企業的稱號和首要經營場所的地點;②合伙意圖和合伙經營范圍;③合伙人的名字或許稱號、居處;④合伙人的出資方法、數額和繳付期限;⑤利潤分配、虧本分擔方法;⑥合伙事務的履行;⑦入伙與退伙;⑧爭議解決方法;⑨合伙企業的閉幕與清算;⑩違約職責。
⑵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①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名字或許稱號、居處;②履行事務合伙人應具有的條件和選擇程序;③履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方法;④履行事務合伙人的開除條件和更換程序;⑤有限合伙人入伙、退伙的條件、程序以及相關職責;⑥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彼此改變程序。
有合伙人認繳或許實際繳付的出資:
⑴合伙人能夠用錢銀、什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或許其他財產權利出資,也能夠用勞務出資。合伙人以什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或許其他財產權利出資,需要評價作價的,能夠由整體合伙人洽談確認,也能夠由整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價機構評價。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,其評價方法由整體合伙人洽談確認,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。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。
⑵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法、數額和繳付期限,履行出資職責。以非錢銀財產出資的,依照法令、行政法規的規則,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,應當依法辦理。
有合伙企業的稱號和出產經營場所:
⑴合伙企業的稱號應當根據其承當職責的不同,分別標明“一般合伙”、“特別一般合伙”或“有限合伙”字樣。
⑵作為出產經營場所的房子應當契合相關法令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則,并能夠提供合法的產權證明和使用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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